传唤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非强制性的诉讼程序措施,它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调查、审判过程中,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传唤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:
1. 合法性:传唤必须由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发出,并明确告知传唤的时间、地点。
2. 正当程序:传唤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。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,经出示工作证件,可以口头传唤,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。
3. 限制性:传唤犯罪嫌疑人时,不得超过12小时;特殊情况下,经批准,可以延长至24小时。
4. 保障权利:被传唤人有权了解传唤的原因和依据,有权拒绝回答与自己涉嫌犯罪无关的问题。
5. 人身自由保护:传唤不等同于拘留,被传唤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指定地点。
如果被传唤人在接到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,或者有逃跑、自杀、毁灭证据等危险时,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或其他强制措施。
传唤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,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、有效地参与诉讼活动。同时,传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一种法律义务,他们应当遵守传唤,按时到达指定地点。在执行传唤时,司法机关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,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